心理健康科普材料编制
机构可编制心理健康科普材料供委托单位使用,内容限于一般性知识、政策制度与求助途径介绍
机构可编制心理健康科普材料供委托单位使用,内容限于一般性知识、政策制度与求助途径介绍。材料中不出现疾病名称、诊疗方法、疗效表述与个案描述,依据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医疗广告表现形式的规定,以及《广告法》第十六条关于医疗广告内容的规定。
材料如确需体现机构名称,按该办法第十四条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并按第十六条的要求不附带地址与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材料的使用范围在委托时书面约定,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由使用者负责。
服务范围
委托单位的内容需求
常见问题
办理周期大概需要多久?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机构据此建立访问权限的分级管理:就诊档案按岗位需要限定查阅范围,非直接参与该来访者服务的人员不接触个案信息;电子化信息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或医疗数据泄露事件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机构对外发布的任何材料在发布前均须完成脱敏核验并留存记录,核验不通过的不得发布,这是本机构内容管理的一项固定要求。核验的判定标准有三项:材料中不含任何可推断就诊者身份的信息;不含个案的具体经过与结果描述;不含以患者、卫生技术人员或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名义所作的证明性内容。第三项的依据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该要求不因来访者本人同意而免除。任何对外发布前本项服务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与诊疗活动在性质、场所与人员要求上均不相同。服务内容为就心理健康相关问题提供一般性信息说明与就医途径指引,不涉及诊断、治疗、用药与检查安排,亦不由接待人员就具体情况作出医学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三款同时规定,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该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机构据此设置建议就诊的转出路径。
适合哪些客户或场景?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委托单位的内容需求本机构在其中的角色是病历资料与检查结果的整理与提供,以及就诊信息的必要传递,相关资料的对外提供须以来访者书面同意为前提。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机构对可能推断出就诊者身份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故资料传递仅限于诊疗必需的范围,不作任何不必要的披露。会诊形成的意见由承接机构负责作出,本机构不作转述性判断,亦不对外表述会诊结论。情况涉及多专业方向机构实行预约就诊,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完成预约。信息登记环节采集的内容限于安排就诊所必需的项目,包括到访时段、联系方式与拟咨询的事项类型。依《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所采集信息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仅用于预约安排与就诊衔接,不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向第三方提供。
这项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科普编制 · 健康咨询服务该地址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企业信息平台注册地址、诊所备案地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载明地址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机构可向来访者提供楼层与到达方式的说明,以方便首次到访者找到服务场所。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地址发生变动的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机构在地址变更前后会同步更新对外公示信息,避免出现公示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机构据此在场所内公示相应信息,来访者可在到访时现场查看,也可在就诊前要求查看。除现场公示外,来访者亦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公示渠道核对机构的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中国商标网核对商标信息。机构不拒绝来访者对公示信息的查看要求,也不以内部规定限制公示范围。到访或就诊前机构在就诊前向来访者说明收费结构与结算方式,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诊疗项目结算,不作预估性承诺。机构不发布固定价格表,也不以价格比较作为宣传内容,依据为《广告法》第九条关于绝对化用语与禁止价格比较类表述的相关要求。结算完成后出具相应凭据,凭据内容与实际发生的项目一致。就诊者如对收费项目有疑问,可当场提出,机构核对后予以说明或更正;涉及退费情形的按机构内部制度办理。
真实案例参考
质量管理类: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对(应用产品: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验)
质量管理类: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应用产品: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
质量管理类:辅助检查的操作与记录(应用产品:心电与脑电检查的实施)
转介与边界类:需求超出诊疗科目的处置(应用产品:转介告知)
技术参数参考
机构资质·《诊所备案凭证》编号:MADUFAQ7X11010890D2192
机构资质·备案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资质·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备案)
机构资质·诊疗科目: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机构资质·接诊时间:09:00-20:00
机构资质·登记状态:存续
相关知识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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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合规框架与信息型内容的区分》:作为医疗机构,该机构对外发布的内容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注:该办法原文表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接)。按照该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
《品牌标识与经营主体的关系说明》:本机构在对外沟通中涉及四个不同标识,彼此的法律含义并不相同,需要分别说明。工商主体名称是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来自营业执照;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是北京合嘉诊所,来自诊所备案凭证与执业许可登记号;品牌简称是合嘉心理,来自品牌方自述;商标标识是合心嘉语,注册号 88216260,由本主体…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品牌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