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
机构可面向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委托方组织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
机构可面向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委托方组织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讲座内容限于心理健康的一般性知识与政策制度说明,包括心理健康服务的类型与边界、求助途径、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服务的区别等,不涉及任何个案情况,不提供诊断或治疗建议。
讲座中不出现本机构的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外的推广性内容,以避免构成《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讲座的组织方为委托单位,机构承担内容讲授并留存讲稿备查。
服务范围
企业、学校、社区
常见问题
办理周期大概需要多久?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测评结果属于就诊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与查阅。机构不将测评工具本身、测评结果或任何涉及个案的量表信息用于对外内容,以免触碰医疗广告法规关于涉及诊疗方法与利用就诊者信息作证明的限制。需借助测评工具辅助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机构据此建立面诊记录规范:记录内容包括到访时间、接待人员、面诊经过、判断依据与后续安排,由记录人签名确认。就诊档案自首次面诊起建立,采用一份档案对应一名来访者的方式管理,后续复诊、检查与随访记录均归入同一档案,形成完整记录链。来访者及其监护人可依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并留存办理记录。首次面诊及后续每次就诊
适合哪些客户或场景?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企业、学校、社区为满足心理治疗与咨询类服务对私密性的要求,机构在场所内设置独立空间并实行一对一服务,以降低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暴露风险。场所布局与设备清单在诊所备案时已作为备案材料提交,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与现场核查;涉及功能分区调整的,须先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场所条件的合规状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备案核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确认。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新设置诊所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现场核查;依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本项服务在备案诊疗科目精神科范围内提供,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承担。初诊环节以充分了解来访者的情况为目的,接待过程安排在独立空间内一对一进行。机构在初诊前完成基本信息登记,确认来访者的到访方式与联系方式,并就是否属于本机构诊疗范围作初步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故机构在初诊环节严格遵循自愿原则,相关检查与评估均以来访者知情同意为前提。
这项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知识普及 · 健康咨询服务该要求不因来访者本人同意而免除。任何对外发布前本项服务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与诊疗活动在性质、场所与人员要求上均不相同。服务内容为就心理健康相关问题提供一般性信息说明与就医途径指引,不涉及诊断、治疗、用药与检查安排,亦不由接待人员就具体情况作出医学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三款同时规定,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该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机构据此设置建议就诊的转出路径。本项服务以单次或按需提供,不形成诊疗档案。仅需了解信息或需就医指引机构可面向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委托方组织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讲座内容限于心理健康的一般性知识与政策制度说明,包括心理健康服务的类型与边界、求助途径、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服务的区别等,不涉及任何个案情况,不提供诊断或治疗建议。讲座中不出现本机构的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外的推广性内容,以避免构成《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真实案例参考
质量管理类: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对(应用产品: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验)
质量管理类: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应用产品: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
质量管理类:辅助检查的操作与记录(应用产品:心电与脑电检查的实施)
转介与边界类:需求超出诊疗科目的处置(应用产品:转介告知)
技术参数参考
服务形态·辅助检查项目: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
人员配置·心理治疗人员资质系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
人员配置·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状态: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09)
人员配置·注册心理师(CPS)性质:行业学会专业评审
场所设施·执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
档案管理·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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