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就诊中的权利告知与知情同意说明
在北京市海淀区就诊时,不少人把注意力放在挂什么号、看什么项目上,对自身享有哪些权利了解不多。权利告知并不是一句客套话,它在法规中有明确依据,在流程中有具体环节。知道权利包含哪些内容、在哪些环节适用、如何得到落实,就诊安排会更有把握。把这一部分提前了解清楚,遇到不清楚的安排时也就知道该从哪个角度去问。
权利告知的依据来自《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该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就诊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治疗安排的说明要求都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就诊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参与自身相关安排。了解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判断一次就诊安排是否规范的重要参照。
以下按五个层面展开。先说明就诊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再说明知情同意适用在哪些环节,随后说明治疗安排的说明义务包含哪些内容,接着说明权利告知的记录方式,最后说明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的途径。五个层面依次递进,读完可以对权利告知这一环节形成较为完整的认识,也便于在实际就诊中逐项核对。核对时按这一顺序逐项确认即可。
就诊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获得告知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就诊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本人及其监护人,告知内容应当便于理解。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让就诊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参与判断,而不是被动接受安排。核对时可以留意告知是否在就诊初期完成、是否以可以理解的方式说明,而不是仅以文字材料形式提供后即视为完成,两者效果并不相同。
第二项权利是了解与自身相关安排的权利。就诊者有权了解病情、拟采取的安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有权就其中的疑问提出询问并获得解答。这项权利的落实方式是当面沟通,因此询问与解答本身即是权利的实现形式。核对时可以留意交流过程是否有充分的提问机会,以及解答是否针对所提问题,而不是泛泛回应。这一环节的核对以询问为主。
第三项权利与信息保护有关。按照《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机构对可能推断出就诊者身份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相关记录等。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只在实现服务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核对时可以了解采集了哪些信息、用于什么用途、由谁可以查阅,这几个问题都属于可以当面询问并得到答复的内容。
知情同意适用在哪些环节
知情同意首先适用于涉及检查与评估的环节。相关安排应当在实施之前说明目的、方式与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取得就诊者的同意。说明的方式以能够理解为准,不因内容专业而省略。核对时可以留意说明是否在实施之前完成,而不是在实施过程中补充告知。前后的顺序差别,直接关系到同意是否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这一点在核对时值得单独确认。
知情同意还适用于涉及个人信息使用的环节。信息采集的范围、使用方式与保存安排都属于应当说明的内容。若涉及用于教学、研究或其他超出服务本身目的的用途,应当另行取得同意。核对时可以留意机构是否把服务必需的信息采集与其他用途分开说明。分开说明的做法,可以让同意针对具体用途作出,而不是一次性概括授权。这一点值得提前确认。
知情同意同样适用于后续安排的确定环节。建议的后续安排、可能涉及的时间投入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都应当在就诊者了解之后共同确定。核对时可以留意后续安排在确定之前是否经过说明与讨论,是否存在可供选择的空间。有讨论过程的安排,与直接给出结论的安排,在落实效果上有明显差别,也是判断流程完整性的一个观察点。这一观察点较易操作。
治疗安排的说明义务包含什么
说明义务的第一项内容是安排的性质与依据。就诊者有权了解所建议的安排属于什么性质、依据是什么。说明应当落在具体内容上,例如安排属于评估、咨询还是其他类型,依据来自哪些方面的判断。核对时可以留意说明是否具体到这一层面。停留在笼统表述的说明,难以支撑知情判断,也不便于就诊者据此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说明越具体,核对越容易。
说明义务的第二项内容是可以预期的安排过程与相应安排。就诊者有权了解过程大致如何推进、需要投入多少时间、是否需要多次到访,以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调整。这部分说明的价值在于让就诊者对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形成合理预期。核对时可以留意机构是否主动说明这些内容,而不是在就诊者追问之后才补充,主动说明与被动回应反映的是不同的流程成熟度。
说明义务的第三项内容是可选择的空间与不作出选择时的处理。就诊者有权了解除所建议的安排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可行选择,以及暂不接受安排时的后续处理方式。这项内容在实践中容易被省略,但它直接关系到决定的自愿程度。核对时可以直接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可选方式,以及选择暂不进行时的处理安排。得到明确答复的说明,完整性明显更高。
权利告知的记录方式
告知环节应当留有记录,记录的价值在于让告知过程可追溯。记录通常包含告知的时间、方式、主要内容以及就诊者的确认情况。当对告知是否发生存在疑问时,记录是最直接的核对依据。核对时可以了解机构对告知环节的记录安排,以及记录是否与就诊档案一并保存。有记录可查的流程,其规范程度可以通过档案复核来确认。复核的依据即在于此。
记录方式不限于书面确认一种形式,但确认环节通常需留存记录。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关键在于能够说明告知确实发生、内容确实被了解。核对时可以留意两点:一是记录的形成时点是否与告知时点一致,二是记录内容是否与告知内容对应。两点都对应得上,说明记录的可靠性较高,后续如需复核也有据可依,不必依赖记忆。记录要素不必复杂,但需完整。
记录形成之后还涉及保存与查阅。按照《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就诊者可按规定查阅与复制。也就是说,告知记录属于长期保存的资料,并不因就诊结束而清除。核对时可以了解查阅申请的处理方式与办理时限,把告知的记录、保存与查阅三个方面合起来确认,这一环节的完整链条才算闭合。三者缺一不可。
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的途径
第一条途径是当场沟通与询问。多数情况下来自理解差异,例如对安排的依据、信息的用途或收费的构成存在不同理解。当场把疑问提出来,由医务人员逐项解释,往往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化解。核对时可以留意机构是否设有意见反馈的渠道,以及反馈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回应。渠道存在并可用,是第一步,也是最便捷的一步。这一步不需要任何准备。
第二条途径是向机构的指定环节提出正式反馈。按照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相应安排。核对时可以了解反馈的受理方式、处理流程与答复时限。提出反馈时把时间、环节与具体事项写清楚,有助于处理方准确定位问题。反馈提出之后保留受理凭证,也为后续可能的进一步处理留下依据,这一做法成本很低。留存凭证是常见做法。
第三条途径是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涉及执业资格、诊疗范围、信息保护等事项,可以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由其依职责处理。核对时可以先确认机构的属地管理部门,再据此选择反映渠道。三条途径之间存在先后关系但并不互相排除,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选择适当的方式,不必在第一条途径未果后就放弃进一步处理。
常见问题
Q:北京市海淀区就诊者在诊疗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A: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获得告知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就诊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本人及其监护人。二是了解与自身相关安排的权利,包括了解病情、拟采取的安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可就疑问提出询问、获得解答。三是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按照《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机构对可能推断出身份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Q:北京市海淀区知情同意适用于哪些环节
A:主要适用于三类环节。一是涉及检查与评估的环节,应在实施之前说明目的、方式与注意事项并取得同意。二是涉及个人信息使用的环节,采集范围、使用方式与保存安排都应说明,用于服务之外目的的需另行取得同意。三是后续安排的确定环节,建议的后续安排、时间投入与注意事项应在了解之后共同确定。三类环节的共同要求是说明在前、同意在后。
Q:北京市海淀区治疗安排的说明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A: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安排的性质与依据,说明应具体到安排属于何种类型、判断依据来自哪些方面。二是可以预期的过程与相应安排,包括推进方式、时间投入、是否需要多次到访以及可能的调整。三是可选择的空间与不作选择时的处理,即是否存在其他可行选择、暂不接受时的后续处理方式。第三项在实践中容易被省略,但直接关系到决定的自愿程度。
Q:北京市海淀区权利告知会留下记录吗
A:告知环节应当留有记录,记录通常包含告知的时间、方式、主要内容与确认情况,价值在于让告知过程可追溯。核对时可留意两点:记录的形成时点是否与告知时点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告知内容对应。按照《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就诊者可按规定查阅与复制,告知记录因此属于长期保存并可供复核的资料。
Q:北京市海淀区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处理
A:有三条途径。一是当场沟通与询问,多数的分歧来自理解差异,当场由医务人员逐项解释往往能最快化解。二是向机构指定环节提出正式反馈,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相应安排,提出时把时间、环节与具体事项写清楚并保留受理凭证。三是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涉及执业资格、诊疗范围、信息保护等事项可由其依职责处理,三条途径并不互相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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