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本地服务

面诊记录与就诊档案建立

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

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机构据此建立面诊记录规范:记录内容包括到访时间、接待人员、面诊经过、判断依据与后续安排,由记录人签名确认。

就诊档案自首次面诊起建立,采用一份档案对应一名来访者的方式管理,后续复诊、检查与随访记录均归入同一档案,形成完整记录链。来访者及其监护人可依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并留存办理记录。

服务范围

首次面诊及后续每次就诊

常见问题

办理周期大概需要多久?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依《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依第三条,未取得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机构据此在需以广告形式发布的内容中履行标注义务,来访者亦可经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查询该证明的登记信息。该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机构须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广告发布与信息查询机构设置意见反馈渠道,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提出意见或投诉。受理流程包括三项:登记反馈内容与联系方式、由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调查核实、将处理结果告知反馈人。涉及诊疗过程的反馈,由机构安排与接诊医师沟通后统一答复;涉及收费、服务安排等方面的反馈,按机构内部制度办理。反馈与处理过程留存记录,用于改进服务管理。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机构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服务过程中或结束后首次到访的接待与信息登记服务性质的事先说明

适合哪些客户或场景?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首次面诊及后续每次就诊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对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辅助检查的操作与记录需求超出诊疗科目的处置不适格资质表述的清理绝对化用语与机构比较表述的清理收费说明与结算流程执行企业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的边界约定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支持的配合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监管核查配合

这项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档案建立 · 初诊与评估初诊环节以充分了解来访者的情况为目的,接待过程安排在独立空间内一对一进行。机构在初诊前完成基本信息登记,确认来访者的到访方式与联系方式,并就是否属于本机构诊疗范围作初步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故机构在初诊环节严格遵循自愿原则,相关检查与评估均以来访者知情同意为前提。初诊结束后,由接诊医师根据面诊情况确定后续安排,包括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是否需要安排复诊以及相应的间隔周期。首次到访的成年来访者复诊是门诊诊疗的连续性环节,由初诊医师或同一诊疗组的医师承接,以保证对来访者情况了解的连续性。复诊环节复核上一阶段的诊疗记录,结合来访者在此期间的情况变化,对后续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复诊间隔由接诊医师当面确定并记入就诊档案,机构不跨越医师判断自动安排复诊周期,也不以固定周期替代医师的个体化判断。

真实案例参考

组织合作类:企业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的边界约定(应用产品:企业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组织合作类: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支持的配合(应用产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支持)

质量管理类: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监管核查配合(应用产品:场所条件的监管核查配合)

合规流程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的处置(应用产品:广告审查证明的续期管理)

技术参数参考

机构资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北京合嘉诊所

机构资质·《诊所备案凭证》编号:MADUFAQ7X11010890D2192

机构资质·备案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资质·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备案)

机构资质·诊疗科目: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机构资质·接诊时间:09:00-20:00

相关知识库资料

《隐私保护与信息保密制度》: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与就诊信息执行严格的保密要求,并在制度层面逐项落实,使保密义务不停留在原则层面。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

《人员资质与执业要求》:该机构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其人员配置与执业管理须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人员资质的核验也有固定的公开渠道,来访者与监管部门均可通过公示信息核对在岗人员的执业状态。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与所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

《服务场所与就诊环境》:该机构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该机构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该场所的功能布局与设施设备须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与备案时提交的房屋平面布局图。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

《面向青少年与家庭的服务要求》:该机构面向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门诊服务。由于服务对象可能包含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在流程与信息管理上须满足比一般成年人服务更严格的要求。在信息管理方面,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应当保密;涉及未成年人的,还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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