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本地服务

对外内容的脱敏核验

机构对外发布的任何材料在发布前均须完成脱敏核验并留存记录,核验不通过的不得发布,这是本机构内容管理的一项固定要求

机构对外发布的任何材料在发布前均须完成脱敏核验并留存记录,核验不通过的不得发布,这是本机构内容管理的一项固定要求。核验的判定标准有三项:材料中不含任何可推断就诊者身份的信息;不含个案的具体经过与结果描述;不含以患者、卫生技术人员或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名义所作的证明性内容。

第三项的依据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该要求不因来访者本人同意而免除。

服务范围

任何对外发布前

常见问题

办理周期大概需要多久?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第四类是适用范围。来访者关心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在门诊处理。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现属于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情形时,机构应当建议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的情况超出本机构诊疗范围而作超出能力的承接。对四项关键资质逐一作了核验,并明确了各项的核验路径,以便来访者与社会公众独立复核。第一项是工商登记信息。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UFAQ7X6 查询,核验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登记住所与经营范围。第二项是医疗机构备案信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故可经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示渠道查询机构名称、备案编号、诊疗科目与接诊时间。

适合哪些客户或场景?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任何对外发布前在用人单位或团体发生可能影响成员心理健康的事件时,机构可依其请求提供应对支持,形式包括对接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就应对流程提供一般性建议等。依《精神卫生法》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机构的角色限于支持与对接,不承担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也不就事件作任何对外表述。用人单位、团体发生突发事件机构可参与精神卫生领域的专业交流与学术活动,以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依《精神卫生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在参与交流时,就对外的表述内容与学术表达加以区别:学术场合的表述不直接转为对外宣传材料;如相关内容拟对外发布,须按内容管理要求先行完成核验,避免因转述而使专业性表述脱落其限定语境。行业交流、学术会议本项检查属备案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项下的心电诊断专业,在机构内由相应人员按操作规范实施。检查在医师判断确有必要并向来访者说明后进行,检查结果出具后纳入就诊档案,作为诊疗判断的依据之一。

这项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内容核验 · 门诊管理机构实行预约就诊,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完成预约。信息登记环节采集的内容限于安排就诊所必需的项目,包括到访时段、联系方式与拟咨询的事项类型。依《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所采集信息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仅用于预约安排与就诊衔接,不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向第三方提供。来访者有权了解所提供信息的用途,并可在就诊前要求更正或删除与就诊安排无关的信息。登记信息纳入就诊档案统一管理。预约与到访前评估环节以了解来访者当前状况为目的,由执业医师在面诊过程中完成,评估结论作为后续安排判断的依据之一。评估过程遵循《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自愿原则,涉及的访谈、观察与必要检查均在向来访者说明目的后实施。评估所形成的记录纳入就诊档案,由机构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依该法第四十七条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评估本身属诊疗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机构不将评估结论用于任何对外宣传材料,亦不以评估结果作服务能力说明。

真实案例参考

质量管理类:转介与随访的衔接管理(应用产品:门诊随访管理)

合规流程类:采集表宣传性表述的核验与处置(应用产品:对外材料的合规审查)

合规流程类:首次到访的接待与信息登记(应用产品:门诊初诊接待)

知情告知类:服务性质的事先说明(应用产品:服务性质告知与知情沟通)

技术参数参考

机构资质·接诊时间:09:00-20:00

机构资质·登记状态:存续

机构资质·成立登记日期:2024-07-26

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2025-11-03 至 2026-11-02

服务形态·服务形式:门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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