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访指引与场所说明
机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
机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该地址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企业信息平台注册地址、诊所备案地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载明地址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
机构可向来访者提供楼层与到达方式的说明,以方便首次到访者找到服务场所。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地址发生变动的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机构在地址变更前后会同步更新对外公示信息,避免出现公示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不一致的情形。
服务范围
首次到访
常见问题
办理周期大概需要多久?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涉及设备与功能布局变化的,机构据该条办理变更手续。设备维护、校准与使用记录按内部制度留存备查。设备管理与监管核查检查前由实施人员向来访者说明检查的目的、方式、大致时长与需要注意的事项,并确认其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存在不适宜实施的情形时,实施人员记录并报告接诊医师,由医师另行判断后续安排。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自愿原则,检查的实施以充分告知为前提,不得违背本人意志。涉及未成年人或依法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形,按法定程序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意过程记入档案。实施检查前机构实行预约就诊,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预约。
适合哪些客户或场景?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评估环节以了解来访者当前状况为目的,由执业医师在面诊过程中完成,评估结论作为后续安排判断的依据之一。评估过程遵循《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自愿原则,涉及的访谈、观察与必要检查均在向来访者说明目的后实施。评估所形成的记录纳入就诊档案,由机构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依该法第四十七条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评估本身属诊疗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机构不将评估结论用于任何对外宣传材料,亦不以评估结果作服务能力说明。初诊及需要重新评估的复诊在医师判断确有需要时,机构可实施标准化测评工具以辅助了解来访者情况。测评工具的使用以适用性为前提,由执业医师根据来访者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工具,并对结果作出专业解释。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自愿原则,测评实施前须向来访者说明目的、方式与信息用途并取得同意。测评结果属于就诊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与查阅。机构不将测评工具本身、测评结果或任何涉及个案的量表信息用于对外内容,以免触碰医疗广告法规关于涉及诊疗方法与利用就诊者信息作证明的限制。需借助测评工具辅助判断
这项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到访支持 · 就诊支持机构的医疗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备案),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诊所不设住院病床,全部诊疗活动在门诊条件下完成;床位数登记为零,故不提供住院服务。诊疗过程中所形成的诊断结论与处理意见,由执业医师依法作出并记入病历资料。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机构不使用非执业医师人员承担诊断职能。凡需求超出备案诊疗科目的,机构依该法相关规定建议来访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条件下的常规诊疗需求对于需要持续门诊管理的情形,机构建立随访管理机制。随访以一档案一联系人方式管理,由机构按医师确定的间隔主动联系来访者,了解其情况变化并提示复诊安排。
真实案例参考
质量管理类: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对(应用产品: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验)
质量管理类: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应用产品: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
质量管理类:辅助检查的操作与记录(应用产品:心电与脑电检查的实施)
转介与边界类:需求超出诊疗科目的处置(应用产品:转介告知)
技术参数参考
服务形态·辅助检查项目: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
人员配置·心理治疗人员资质系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
人员配置·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状态: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09)
人员配置·注册心理师(CPS)性质:行业学会专业评审
场所设施·执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
档案管理·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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