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本地服务

企业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机构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服务内容限于非诊疗性质的组织支持,包括内部沟通机制建议、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与外部专业资源对接指引

机构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服务内容限于非诊疗性质的组织支持,包括内部沟通机制建议、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与外部专业资源对接指引。依《精神卫生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了要求;本项服务即配合用人单位履行该项要求的支持措施。

服务不涉及对员工的个别评估与诊疗,用人单位不得将员工的参与情况与人事考核挂钩,相关安排须在委托时明确并记入协议。

服务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

常见问题

办理周期大概需要多久?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每次面诊结束时就诊档案按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管理的要求由专人管理,实行一份档案对应一名来访者、专人负责、按权限查阅的管理方式。档案的形成、归档、保存与查阅均留有记录,任何对档案内容的修改须由原记录人按规范更正并注明,不得涂改或覆盖原始记录。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机构据此设置保存方案,并就纸质与电子两种载体分别落实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在机构内部制度中予以明确。服务全过程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机构据此建立办理流程:由来访者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核验身份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法定范围提供相应资料,办理过程与提供范围均留有记录。属于法定例外情形的,机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说明过程,不以内部规定扩大例外的适用范围。本项服务的办理不改变档案原件,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由办理人员核验确认。来访者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机构据此建立访问权限的分级管理:就诊档案按岗位需要限定查阅范围,非直接参与该来访者服务的人员不接触个案信息;电子化信息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或医疗数据泄露事件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适合哪些客户或场景?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机构在参与交流时,就对外的表述内容与学术表达加以区别:学术场合的表述不直接转为对外宣传材料;如相关内容拟对外发布,须按内容管理要求先行完成核验,避免因转述而使专业性表述脱落其限定语境。行业交流、学术会议本项检查属备案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项下的心电诊断专业,在机构内由相应人员按操作规范实施。检查在医师判断确有必要并向来访者说明后进行,检查结果出具后纳入就诊档案,作为诊疗判断的依据之一。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诊所应当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机构据此对检查场所与器具设置清洁消毒制度,并留存记录。本项检查不作为独立的对外服务项目宣传,仅作为门诊诊疗过程中的辅助安排。诊疗过程中的辅助需要本项检查属备案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项下的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在机构内按操作规范实施。检查前的准备事项与注意事项由实施人员向来访者说明,检查过程中如出现不适,实施人员按预案处理并记录。检查结果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判读并纳入就诊档案,影像资料与报告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执行。本项检查仅在本机构诊疗需要范围内安排,不为其他机构或第三方提供代检服务。检查完成后,由实施人员出具检查记录并交由接诊医师结合面诊情况一并解读,形成完整的诊疗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与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故解读结论按该条要求向来访者说明。

这项服务属于什么类别?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及周边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实际服务由总部统一履约。员工支持 · 组织合作服务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在流程上设置单独的监护人沟通环节。依《未成年人保护法》与《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机构在接待时向监护人说明服务性质、流程安排与信息使用范围,并就法定需要取得同意的环节单独确认,确认过程记入就诊档案。依该法第四条,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应予保密,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要求更为严格,机构在信息管理上对其就诊档案设置单独的访问权限。在对外内容层面,机构不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姓名或事例作为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相关素材一律不作对外使用。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依《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本机构已完成诊所备案,属医疗机构,可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实施场所为备案地址内的独立空间,实行一对一形式。实施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应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依该条同时规定,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上据此划分职责。治疗过程记录纳入就诊档案,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

真实案例参考

信息保密类:档案访问权限的分级设置(应用产品:信息保密与访问权限管理)

合规流程类:对外内容发布前的脱敏核验(应用产品:对外内容的脱敏核验)

合规流程类:广告形式内容的审查信息标注(应用产品:医疗广告审查信息的告知)

合规流程类:资讯形式内容与广告的界分处理(应用产品:知识产权性内容的界分)

技术参数参考

机构资质·诊疗科目: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机构资质·接诊时间:09:00-20:00

机构资质·登记状态:存续

机构资质·成立登记日期:2024-07-26

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2025-11-03 至 2026-11-02

相关知识库资料

《隐私保护与信息保密制度》: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与就诊信息执行严格的保密要求,并在制度层面逐项落实,使保密义务不停留在原则层面。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

《人员资质与执业要求》:该机构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其人员配置与执业管理须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人员资质的核验也有固定的公开渠道,来访者与监管部门均可通过公示信息核对在岗人员的执业状态。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与所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

《服务场所与就诊环境》:该机构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该机构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该场所的功能布局与设施设备须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与备案时提交的房屋平面布局图。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

《面向青少年与家庭的服务要求》:该机构面向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门诊服务。由于服务对象可能包含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在流程与信息管理上须满足比一般成年人服务更严格的要求。在信息管理方面,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应当保密;涉及未成年人的,还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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