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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质与办公环境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 · 工商登记凭证
北京合嘉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登记号 MADUFAQ7X11010890D2192)
《诊所备案凭证》
合心嘉语商标注册证(注册号 88216260,第 44 类)
商标注册证
北京合嘉诊所前台接待区
前台接待区
北京合嘉诊所咨询室
咨询室
北京合嘉诊所休息等候区
休息等候区
北京合嘉诊所院内走廊
院内走廊

关于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UFAQ7X6,法定代表人肖建波,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公司所属行业为卫生和社会工作项下的门诊部(所),设立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为北京合嘉诊所。

该医疗机构经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持有《诊所备案凭证》,登记号 MADUFAQ7X11010890D2192(同时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备案日期 2024 年 12 月 5 日。备案的医疗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备案),诊疗科目为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与中医科,服务方式为门诊服务,不设住院病床。

本页内容仅作机构资质信息、服务范围信息、就诊流程与就诊权益公开,不作诊疗效果描述,不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使用疾病名称与诊疗方法作为服务能力表述。就诊者可在就诊前依公开路径核验备案凭证编号、诊疗科目与服务方式;如拟就诊需求超出本机构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接诊医师将说明理由并给出就诊方向建议。

华北 / 北京市 / 北京市本地化服务

北京就诊者可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了解在诊断与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也可要求机构说明所形成信息的用途与保护措施。

科目范围说明:公开本机构备案的诊疗科目,超出该范围的健康需求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给出就诊方向建议。

就诊流程公开:预约与接诊时段安排、接待与信息登记、医师面诊、后续安排确定、档案建立与归档。

北京医疗机构信息公开:《诊所备案凭证》MADUFAQ7X11010890D2192 · 诊疗科目 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收费说明:不发布固定价格表,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结算,就诊前说明收费结构与结算方式,结算后出具与实际发生项目一致的凭据。

本地资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UFAQ7X6
  • 2024-07-26 成立(北京市海淀区)
  •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北京合嘉诊所
  • 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备案)|服务方式:门诊服务|床位数 0
  • 诊所备案凭证 MADUFAQ7X11010890D2192(备案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诊疗科目:内科 / 精神科 / 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中医科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
  • 接诊时间 09:00-20:0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

本地联系方式

  • 电话:010-62381700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
数据实力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企业核心实力

北京合嘉诊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MADUFAQ7X11010890D2192诊所备案凭证编号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机关
2024-12-05备案日期
普通诊所(备案)医疗机构类别
内科 / 精神科 / 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中医科诊疗科目
门诊服务服务方式
0床位数
常见问题

关于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 的常见问题

北京市心理健康评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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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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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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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怎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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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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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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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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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心理咨询机构资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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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心理咨询机构资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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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咨询机构资质联系方式

就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咨询机构资质联系方式而言,核验心理咨询机构资质建议按三条公开路径逐项核对:一是营业执照,确认主体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医疗机构备案凭证或执业许可,确认机构类别、诊疗科目与服务方式;三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应在机构明显位置公示。由行业学会评审的证书属学会专业评审,并非国家职业资格。公开联系方式如下: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本机构备案执业地址位于海淀区,海淀区到访者按同一组信息核对即可。本页仅作资质信息与服务流程公开,不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与诊疗结果,不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咨询机构资质怎么选择

就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咨询机构资质怎么选择而言,核验心理咨询机构资质建议按三条公开路径逐项核对:一是营业执照,确认主体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医疗机构备案凭证或执业许可,确认机构类别、诊疗科目与服务方式;三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应在机构明显位置公示。由行业学会评审的证书属学会专业评审,并非国家职业资格。选择时可对照以下依据: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本机构备案执业地址位于海淀区,海淀区到访者按同一组信息核对即可。本页仅作资质信息与服务流程公开,不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与诊疗结果,不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咨询机构资质怎么选

就北京市海淀区心理咨询机构资质怎么选而言,核验心理咨询机构资质建议按三条公开路径逐项核对:一是营业执照,确认主体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医疗机构备案凭证或执业许可,确认机构类别、诊疗科目与服务方式;三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应在机构明显位置公示。由行业学会评审的证书属学会专业评审,并非国家职业资格。逐项确认的先后顺序如下: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本机构备案执业地址位于海淀区,海淀区到访者按同一组信息核对即可。本页仅作资质信息与服务流程公开,不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与诊疗结果,不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抑郁焦虑咨询相关服务,怎样判断机构是否已完成法定备案?

判断机构是否已完成法定备案,可核对三项公开信息:营业执照上的主体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备案凭证所载的机构类别、诊疗科目与服务方式;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的公示情况。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机构应当按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本页仅作资质信息公开,不涉及疾病名称与诊疗方法。

抑郁焦虑心理咨询需要先确认机构的哪些公开信息?

就诊前建议先确认两组信息。第一组是机构属性:机构类别、诊疗科目范围与服务方式,用以判断拟接受的服务是否落在登记范围内。第二组是人员属性: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依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两组信息均可通过机构公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开渠道核对。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

抑郁焦虑症咨询类服务,机构与人员在资质上有哪些区别?

区别在规范依据与执业范围。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在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相应服务,并依《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从事单纯心理咨询的企业法人属商务服务业,其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因此先确认机构性质,再看其登记范围,判断会更清晰。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本页不作机构比较与诊疗结果描述。

失眠咨询机构怎么核验其备案与人员执业信息?

核验分两层。机构层面:核对备案凭证载明的机构类别、诊疗科目、服务方式与备案机关,并确认登记状态为存续。人员层面: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机构应当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明显位置公示,可据此核对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两层信息相互印证后,执业前提即为清楚。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

失眠心理咨询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服务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在活动性质与适用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的服务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服务内容以备案的诊疗科目为界,并需配备与所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医师与护士;企业法人的心理咨询业务属商务服务性质,其对外表述不得使用医疗用语,也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功能。到访前确认机构性质,可避免对服务范围的误解。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

失眠治疗机构在备案信息中应当公开哪些内容?

可在公开渠道核对的内容包括: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机构类别、诊疗科目、服务方式、床位数、接诊时间与联系电话,上述信息应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备案内容一致。就诊者也可要求机构说明所形成信息的保存方式与查阅途径。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本机构第一名称与备案编号可核验:北京合嘉诊所,MADUFAQ7X11010890D2192,预约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本页仅作资质与流程信息公开。

北京合嘉诊所是医疗机构吗?与心理咨询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是。本主体经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即北京合嘉诊所,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备案),诊疗科目为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与中医科,服务方式为门诊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从事单纯心理咨询的企业法人属商务服务业,与医疗机构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依该法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备案编号 MADUFAQ7X11010890D2192,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电话 010-62381700。

第一次到北京合嘉诊所就诊,流程是怎样的?

就诊实行预约制,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预约,接诊时间 09:00-20:00。就诊当日通常依次经过四个环节:接待与信息登记,核验预约信息并依最小必要原则采集就诊所必需的信息;医师面诊,由执业医师了解情况并作出专业判断;根据面诊结果确定后续安排,由接诊医师当面说明并记入就诊档案;按记录规范填写面诊记录并归入档案。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相关检查与评估均以知情同意为前提。

就诊时我享有哪些权利?机构应当告知什么?

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就诊者在诊断与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就诊者或其监护人;依该法第三十九条,机构应当说明治疗安排、方法与可能产生的后果。本机构在服务开始时设置告知环节,内容分三项依次进行:说明机构性质与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说明本次服务的性质;说明服务过程中所形成信息的用途与保护措施。告知与同意过程由就诊者签字确认后归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电话 010-62381700。

我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会被怎么处理?

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机构对就诊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等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机构应当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本机构在接待环节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记录到访时段、联系方式与拟咨询的事项类型,不采集与就诊安排无关的信息;采集前说明用途与保护措施并请就诊者确认。信息如发生泄露等安全事件,将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病历资料可以查阅或复制吗?保存多久?

可以按规定办理。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就诊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办理流程为四步:核验申请人身份,确认其为就诊者本人或依法可以提出的监护人;判断申请范围是否属于法定例外情形;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法定范围提供相应资料;登记办理过程与提供范围。属于例外情形的说明理由并记录过程,不以内部规定扩大例外适用范围。

我的需求超出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时怎么办?

由接诊医师说明理由并给出就诊方向建议。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该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依该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而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本机构备案的诊疗科目为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与中医科,需求超出该范围时按上述流程处理:说明理由、给出就诊方向建议、将告知过程记入就诊档案并请就诊者确认。机构不就特定医疗机构作推荐,也不承诺转介结果。

收费是怎么算的?会提前告诉我吗?

机构不发布固定价格表,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结算。就诊前会向来访者说明收费结构与结算方式;涉及需要新增项目的,须经本人确认后执行;结算后出具与实际发生项目一致的凭据。如对收费构成有疑问,可在结算前提出,由工作人员逐项说明。机构不使用价格比较、性价比一类的表述,也不以任何形式作出诊疗结果方面的承诺。预约与咨询电话 010-62381700,接诊时间 09:00-20:00。

到北京合嘉诊所就诊需要准备什么?

建议先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预约并说明拟就的时段与联系方式,以便安排相应的接诊医师与就诊时段。到访当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于信息登记。如曾在他处就诊并希望接诊医师参考既往资料,可一并携带;是否采用由接诊医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机构的实际设置应当与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一致,就诊者可在机构内核对公示的备案凭证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接诊时间 09:00-20:00。

品牌档案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品牌实力与详细介绍

品牌故事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UFAQ7X6,主体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 07 月 26 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登记状态为存续。

该主体设立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为北京合嘉诊所,已在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诊所备案,备案凭证编号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同为 MADUFAQ7X11010890D2192,医疗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备案),所有制形式为其他,床位数为零,接诊时间为每日 09:00 至 20:00。

该机构的诊疗科目为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含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与中医科。

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四项科目即该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的全部范围,这一范围是判断其服务能力与对外表述边界的主要依据。

上述四项诊疗科目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备案公示为登记依据,机构实际开展的服务不得超出该范围;确有超出范围的诊疗需求时,应依《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

产品与服务

该机构的服务对象覆盖儿童、青少年、成人、中老年等各年龄段群体,以及家庭、企业、学校、团体等各类委托方。

服务形式为门诊服务,依诊所备案的机构类别,不设住院病床,全部服务在门诊条件下完成。

服务范围以备案诊疗科目为界。

在精神科科目下,该机构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并可依《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在内科、中医科科目下提供相应门诊诊疗;在医学影像科科目下提供心电诊断与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两项专业检查。

超出上述四项科目的需求,该机构依《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除诊疗服务外,该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般项目范围内,亦可开展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服务)、健康知识普及讲座、企业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的组织实施等非诊疗类服务。上述非诊疗类服务与诊疗服务在性质、场所与人员要求上均不相同,对外表述时须分别说明,不作混同。

产品特点

心理健康领域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服务,法律对其人员与场所的要求并不相同,这也是本机构对外表述时必须区分的一点。

  • 第一类是心理咨询。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条同时明确,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 第二类是心理治疗。依该法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也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该机构已完成诊所备案,属医疗机构,其备案诊疗科目含精神科,因此可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同时依该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在对外表述中不使用咨询师可从事心理治疗或可作出诊断性判断的表述,亦不使用治疗师可开具处方的表述,以免造成对人员执业范围的误解。

两类服务的这一区分,对来访者判断服务的适配性具有实际意义:以心理咨询形式提供的服务不涉及诊断与治疗,而以心理治疗形式提供的服务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相应人员开展。

该机构在接待时会就服务性质作事先说明。

用户痛点

在心理健康服务的接待过程中,来访者通常存在几类顾虑,该机构的流程设计正是针对这些顾虑展开。

  • 第一类是信息保密。来访者关心就诊信息会不会被他人知晓。该机构的应对方式是按病案管理要求由专人管理就诊档案,服务场所设置独立空间,且不对任何个案作对外披露。
  • 第二类是资质辨识。来访者关心接待者的专业背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执业注册信息在机构内明显位置公示,来访者可现场核验,也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公示渠道查询备案信息。
  • 第三类是费用与流程的确定性。来访者关心项目与收费是否透明。该机构在就诊前说明流程环节,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结算。
  • 第四类是适用范围。来访者关心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在门诊处理。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现属于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情形时,机构应当建议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的情况超出本机构诊疗范围而作超出能力的承接。

信任背书

对四项关键资质逐一作了核验,并明确了各项的核验路径,以便来访者与社会公众独立复核。

  • 第一项是工商登记信息。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UFAQ7X6 查询,核验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登记住所与经营范围。
  • 第二项是医疗机构备案信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故可经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示渠道查询机构名称、备案编号、诊疗科目与接诊时间。
  • 第三项是医疗广告审查信息。可经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查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机构现持证明文号为(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有效期自 2025 年 11 月 0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02 日。
  • 第四项是商标注册信息。可经中国商标网按注册号 88216260 查询合心嘉语的商标状态与核定服务项目。上述四项的核验均以行政公示或行政公告为准。凡未经公示佐证的内容,均不作为事实性表述。上述各项信息的核验路径可供就诊者与社会公众独立复核。

客户案例

该机构实行预约就诊。

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预约,工作日上午九点至晚八点均接受预约,实际接诊时间以备案公示的 09:00 至 20:00 为准。

预约时建议说明拟解决的问题类型、期望的就诊时段与联系方式,以便安排相应的接诊医师与就诊时段,减少现场等候。

就诊当日的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

首先是接待与信息登记,核实预约信息并建立就诊档案;其次是医师面诊,由执业医师了解情况并作出专业判断;第三是根据面诊结果确定后续安排,包括是否需要进行辅助检查、是否需要安排后续复诊以及相应的间隔周期;最后是费用结算与就诊记录的留存。

确需辅助检查的,在该机构医学影像科科目范围内完成。

该机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来访者可按上述地址前往。为保护就诊者隐私,机构不对就诊者的到访时间、就诊内容与个人信息作任何对外披露;就诊档案由专人管理并按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管理要求保存。对不便在工作时段到访的来访者,机构可协助调整预约日期,但接诊时段仍以备案公示的时间为限。就诊结束后如需复诊,由接诊医师当面确定间隔周期并记入就诊档案,机构不作跨周期的自动安排。

其他信息

该机构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

该机构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

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该场所的功能布局与设施设备须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与备案时提交的房屋平面布局图。

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发生变动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就诊环境方面,该机构的服务以门诊形式提供,床位数登记为零。

为满足心理治疗与咨询类服务对私密性的要求,机构在场所内设置独立空间并实行一对一服务,以降低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暴露风险。

场所布局与设备清单在诊所备案时已作为备案材料提交,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与现场核查;涉及功能分区调整的,须先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场所条件的合规状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备案核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确认。

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新设置诊所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现场核查;依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知识库资料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知识库资料(12 篇)

以下为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知识库体系化资料,供客户、合作伙伴与渠道查阅。

KB-01机构主体识别与执业资质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UFAQ7X6,主体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 07 月 26 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登记状态为存续。该主体设立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为北京合嘉诊所,已在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诊所备案,备案凭证编号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同为 MADUFAQ7X11010890D2192,医疗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备案),所有制形式为其他,床位数为零,接诊时间为每日 09:00 至 20:00。

该机构的诊疗科目为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含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与中医科。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上述四项科目即该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的全部范围,这一范围是判断其服务能力与对外表述边界的主要依据。上述四项诊疗科目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备案公示为登记依据,机构实际开展的服务不得超出该范围;确有超出范围的诊疗需求时,应依《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

KB-02医疗广告合规框架与信息型内容的区分

作为医疗机构,该机构对外发布的内容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注:该办法原文表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接)。按照该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前六项必须与执业许可载明内容一致。按照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内容,不得保证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不得宣传治愈率与有效率,不得贬低他人,不得利用患者及卫生技术人员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需要区分的是医疗信息与医疗广告两类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公开解读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广告行为。因此,以疾病知识普及、就诊流程指引、就医权益告知为内容的医疗信息,与以介绍本机构或本机构服务为目的的医疗广告,适用不同的规范要求。两类内容分别处理,在内容组织上逐篇落实。此外,依该办法第十六条,不得利用新闻形式或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类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同时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KB-03品牌标识与经营主体的关系说明

本机构在对外沟通中涉及四个不同标识,彼此的法律含义并不相同,需要分别说明。工商主体名称是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来自营业执照;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是北京合嘉诊所,来自诊所备案凭证与执业许可登记号;品牌简称是合嘉心理,来自品牌方自述;商标标识是合心嘉语,注册号 88216260,由本主体于第 44 类提出申请并已核准注册。

四个标识各有其固定用途。凡涉及商标权属的表述,一律使用商标标识合心嘉语;凡涉及医务公示与医疗广告的表述,一律使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北京合嘉诊所,这也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标注义务的要求;品牌简称合嘉心理仅作为沟通用语,不得表述为注册商标,也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就商标权属而言,合心嘉语的注册申请人即为本主体本身,属主体自用商标,不存在第三方授权或加盟关系,专用权期限自 2026 年 04 月 07 日至 2036 年 04 月 06 日。另有一件申请中的商标合嘉心身医学中心,注册号 84898786,目前尚未核准注册,在其核准之前不得标注注册标记。

合嘉心身医学中心为申请中的标识,其名称中的医学中心字样与本主体备案的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并不对应,该标识不作机构类别的表述。第三,合心嘉语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共十二项,集中于第 44 类第 4401 类似群,涵盖医学咨询、心理测试、医疗服务、心理评估与心理治疗服务等条目。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商标法意义上的类别保护范围,既不等同于经营资质范围,也不等同于对外表述的许可范围;机构的服务边界仍以备案诊疗科目为准,对外内容的表述边界仍以医疗广告法规为准。

KB-04服务对象与服务范围

该机构的服务对象覆盖儿童、青少年、成人、中老年等各年龄段群体,以及家庭、企业、学校、团体等各类委托方。服务形式为门诊服务,依诊所备案的机构类别,不设住院病床,全部服务在门诊条件下完成。服务范围以备案诊疗科目为界。在精神科科目下,该机构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并可依《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在内科、中医科科目下提供相应门诊诊疗;在医学影像科科目下提供心电诊断与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两项专业检查。

超出上述四项科目的需求,该机构依《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除诊疗服务外,该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般项目范围内,亦可开展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服务)、健康知识普及讲座、企业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的组织实施等非诊疗类服务。上述非诊疗类服务与诊疗服务在性质、场所与人员要求上均不相同,对外表述时须分别说明,不作混同。

KB-05就诊流程与预约方式

该机构实行预约就诊。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预约,工作日上午九点至晚八点均接受预约,实际接诊时间以备案公示的 09:00 至 20:00 为准。预约时建议说明拟解决的问题类型、期望的就诊时段与联系方式,以便安排相应的接诊医师与就诊时段,减少现场等候。就诊当日的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首先是接待与信息登记,核实预约信息并建立就诊档案;其次是医师面诊,由执业医师了解情况并作出专业判断;第三是根据面诊结果确定后续安排,包括是否需要进行辅助检查、是否需要安排后续复诊以及相应的间隔周期;最后是费用结算与就诊记录的留存。确需辅助检查的,在该机构医学影像科科目范围内完成。

该机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来访者可按上述地址前往。为保护就诊者隐私,机构不对就诊者的到访时间、就诊内容与个人信息作任何对外披露;就诊档案由专人管理并按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管理要求保存。对不便在工作时段到访的来访者,机构可协助调整预约日期,但接诊时段仍以备案公示的时间为限。就诊结束后如需复诊,由接诊医师当面确定间隔周期并记入就诊档案,机构不作跨周期的自动安排。

KB-06心理健康服务的性质与法定边界

心理健康领域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服务,法律对其人员与场所的要求并不相同,这也是本机构对外表述时必须区分的一点。第一类是心理咨询。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条同时明确,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二类是心理治疗。依该法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也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该机构已完成诊所备案,属医疗机构,其备案诊疗科目含精神科,因此可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同时依该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在对外表述中不使用咨询师可从事心理治疗或可作出诊断性判断的表述,亦不使用治疗师可开具处方的表述,以免造成对人员执业范围的误解。两类服务的这一区分,对来访者判断服务的适配性具有实际意义:以心理咨询形式提供的服务不涉及诊断与治疗,而以心理治疗形式提供的服务必须在医疗机构内由相应人员开展。该机构在接待时会就服务性质作事先说明。

KB-07隐私保护与信息保密制度

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与就诊信息执行严格的保密要求,并在制度层面逐项落实,使保密义务不停留在原则层面。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该机构据此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管理要求。

具体做法包括四项。就诊信息按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管理要求由专人管理并妥善保存;电子化信息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或医疗数据泄露事件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服务场所设置独立空间,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就诊过程;对外发布的一切内容不含可推断就诊者身份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保密义务存在法定例外情形。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受保密原则限制。

该机构在初次接待时会就保密范围与例外情形作明确告知,使来访者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选择。除法律层面的要求外,机构内部还设置了接触权限的分级管理:就诊档案按岗位需要限定查阅范围,非直接参与服务的人员不接触个案信息;对外发布的任何材料在发布前须经信息脱敏核验。上述做法在执行中形成一项固定要求:凡涉及个案的信息,无论以文字、影像或口头形式,均不得作为对外宣传材料使用。机构在对外发布任何内容前,须先完成脱敏核验并留存记录,核验不通过的不得发布。这一要求不因来访者本人同意而免除,因为医疗广告法规对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另有限制。

KB-08人员资质与执业要求

该机构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其人员配置与执业管理须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人员资质的核验也有固定的公开渠道,来访者与监管部门均可通过公示信息核对在岗人员的执业状态。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与所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有满足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监控制度。该机构诊疗科目含精神科,其人员配置须满足上述要求。

在人员资质方面有三点需要如实说明。第一,该机构属医疗机构,其诊疗工作由执业医师承担,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应与所从事的科目相适应;第二,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来访者可在机构内现场核验;第三,涉及心理治疗的人员,其资质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心理咨询领域的职业资格,需要作一项时效说明。该职业资格已于 2017 年 9 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所确立的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进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相关鉴定与发证工作已经停止。因此不使用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类表述,也不将行业学会的专业评审表述为国家资格。这一时效信息直接影响对外资质表述的准确性,故在本篇中单独列明。

来访者如对接待人员的执业范围存有疑问,可在就诊前要求查看机构内公示的执业注册信息,也可就服务性质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先行确认,以避免对服务内容的误解。第四,涉及心理治疗的人员与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在资质体系上分属不同序列,两者的执业范围不得相互替代。机构在安排服务时按服务性质指派相应人员,不以咨询人员的资历替代执业医师的法定职责,亦不以执业医师的身份承担其执业范围之外的工作。

KB-09服务场所与就诊环境

该机构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该机构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作为按诊所标准备案的医疗机构,该场所的功能布局与设施设备须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与备案时提交的房屋平面布局图。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发生变动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在就诊环境方面,该机构的服务以门诊形式提供,床位数登记为零。

为满足心理治疗与咨询类服务对私密性的要求,机构在场所内设置独立空间并实行一对一服务,以降低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暴露风险。场所布局与设备清单在诊所备案时已作为备案材料提交,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与现场核查;涉及功能分区调整的,须先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场所条件的合规状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备案核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确认。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新设置诊所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现场核查;依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KB-10面向青少年与家庭的服务要求

该机构面向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门诊服务。由于服务对象可能包含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在流程与信息管理上须满足比一般成年人服务更严格的要求。在信息管理方面,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应当保密;涉及未成年人的,还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给予特别保护。该机构因此不对任何个案作对外描述,对外内容中亦不出现可识别到具体家庭的信息。

在服务流程方面,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涉及未成年人就诊的,机构在接待时须与监护人充分沟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同意。在对外内容层面不采用以成绩、行为或情绪变化来描述服务结果的表述,也不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或事例作为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涉及未成年人就诊时,机构在接待环节会向监护人说明服务的性质、流程与信息使用范围,并就法定需要取得同意的环节单独确认,相关确认过程记入就诊档案。

KB-11常见就诊顾虑与机构的应对方式

在心理健康服务的接待过程中,来访者通常存在几类顾虑,该机构的流程设计正是针对这些顾虑展开。第一类是信息保密。来访者关心就诊信息会不会被他人知晓。该机构的应对方式是按病案管理要求由专人管理就诊档案,服务场所设置独立空间,且不对任何个案作对外披露。第二类是资质辨识。来访者关心接待者的专业背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执业注册信息在机构内明显位置公示,来访者可现场核验,也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公示渠道查询备案信息。

第三类是费用与流程的确定性。来访者关心项目与收费是否透明。该机构在就诊前说明流程环节,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结算。第四类是适用范围。来访者关心自己的情况是否适合在门诊处理。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现属于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情形时,机构应当建议就诊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的情况超出本机构诊疗范围而作超出能力的承接。

KB-12资质核验路径与证据留存情况

对四项关键资质逐一作了核验,并明确了各项的核验路径,以便来访者与社会公众独立复核。第一项是工商登记信息。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UFAQ7X6 查询,核验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登记住所与经营范围。第二项是医疗机构备案信息。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故可经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示渠道查询机构名称、备案编号、诊疗科目与接诊时间。

第三项是医疗广告审查信息。可经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查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机构现持证明文号为(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有效期自 2025 年 11 月 0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02 日。第四项是商标注册信息。可经中国商标网按注册号 88216260 查询合心嘉语的商标状态与核定服务项目。上述四项的核验均以行政公示或行政公告为准。凡未经公示佐证的内容,均不作为事实性表述。上述各项信息的核验路径可供就诊者与社会公众独立复核。

服务项目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详细服务项目(45 项)

按业务场景与需求提供一体化服务。

精神科门诊

精神科门诊初诊接待FW-01

本项服务在备案诊疗科目精神科范围内提供,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承担。初诊环节以充分了解来访者的情况为目的,接待过程安排在独立空间内一对一进行。机构在初诊前完成基本信息登记,确认来访者的到访方式与联系方式,并就是否属于本机构诊疗范围作初步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故机构在初诊环节严格遵循自愿原则,相关检查与评估均以来访者知情同意为前提。初诊结束后,由接诊医师根据面诊情况确定后续安排,包括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是否需要安排复诊以及相应的间隔周期。

适用场景
首次到访的成年来访者
系列
门诊初诊
周期
单次面诊
精神科门诊复诊服务FW-02

复诊是门诊诊疗的连续性环节,由初诊医师或同一诊疗组的医师承接,以保证对来访者情况了解的连续性。复诊环节复核上一阶段的诊疗记录,结合来访者在此期间的情况变化,对后续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复诊间隔由接诊医师当面确定并记入就诊档案,机构不跨越医师判断自动安排复诊周期,也不以固定周期替代医师的个体化判断。来访者如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诊,可提前通过电话调整预约时段,调整后的时段仍以备案公示的接诊时间为限。

适用场景
已完成初诊、需连续门诊管理
系列
门诊复诊
周期
按医师确定的间隔
精神科门诊常规诊疗FW-03

本项服务在备案诊疗科目精神科范围内,按门诊形式提供诊疗,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机构的医疗机构类别为普通诊所(备案),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诊所不设住院病床,全部诊疗活动在门诊条件下完成;床位数登记为零,故不提供住院服务。诊疗过程中所形成的诊断结论与处理意见,由执业医师依法作出并记入病历资料。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机构不使用非执业医师人员承担诊断职能。凡需求超出备案诊疗科目的,机构依该法相关规定建议来访者前往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适用场景
门诊条件下的常规诊疗需求
系列
门诊诊疗
周期
按诊疗需要
门诊长期随访管理FW-04

对于需要持续门诊管理的情形,机构建立随访管理机制。随访以一档案一联系人方式管理,由机构按医师确定的间隔主动联系来访者,了解其情况变化并提示复诊安排。随访记录纳入就诊档案统一管理,与面诊记录一并保存,形成连续的服务记录。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未住院治疗的来访者应按照医嘱接受随访;机构在随访环节的角色是提示与记录,不代替来访者或其监护人的看护职责。来访者可随时要求调整随访方式或终止随访,机构据其意愿办理并在档案中留存记录。

适用场景
需连续门诊管理、需定期复诊提醒
系列
门诊随访
周期
长期
诊疗范围外的转介服务FW-05

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该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而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机构据此建立转介工作流程:由接诊医师判断需求是否超出备案的四项诊疗科目,超出时向来访者说明理由并给出就诊方向建议,相关告知过程记入就诊档案并由来访者确认。机构不就特定医疗机构作推荐,不承诺转介结果,也不与任何医疗机构约定未经书面确认的协作关系。

适用场景
需求超出备案诊疗科目
系列
转介告知
周期
单次
多学科情况的会诊对接FW-06

对于情况涉及多个专业方向的来访者,机构可依其意愿协助对接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会诊,具体承接方由来访者自主选择。本机构在其中的角色是病历资料与检查结果的整理与提供,以及就诊信息的必要传递,相关资料的对外提供须以来访者书面同意为前提。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机构对可能推断出就诊者身份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故资料传递仅限于诊疗必需的范围,不作任何不必要的披露。会诊形成的意见由承接机构负责作出,本机构不作转述性判断,亦不对外表述会诊结论。

适用场景
情况涉及多专业方向
系列
会诊对接
周期
按个案

初诊与评估

就诊前信息登记FW-07

机构实行预约就诊,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完成预约。信息登记环节采集的内容限于安排就诊所必需的项目,包括到访时段、联系方式与拟咨询的事项类型。依《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所采集信息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仅用于预约安排与就诊衔接,不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向第三方提供。来访者有权了解所提供信息的用途,并可在就诊前要求更正或删除与就诊安排无关的信息。登记信息纳入就诊档案统一管理。

适用场景
预约与到访前
系列
预约登记
周期
单次
心理健康状况评估FW-08

评估环节以了解来访者当前状况为目的,由执业医师在面诊过程中完成,评估结论作为后续安排判断的依据之一。评估过程遵循《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自愿原则,涉及的访谈、观察与必要检查均在向来访者说明目的后实施。评估所形成的记录纳入就诊档案,由机构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依该法第四十七条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评估本身属诊疗活动的组成部分,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机构不将评估结论用于任何对外宣传材料,亦不以评估结果作服务能力说明。

适用场景
初诊及需要重新评估的复诊
系列
心理评估
周期
单次
标准化测评工具的实施FW-09

在医师判断确有需要时,机构可实施标准化测评工具以辅助了解来访者情况。测评工具的使用以适用性为前提,由执业医师根据来访者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工具,并对结果作出专业解释。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自愿原则,测评实施前须向来访者说明目的、方式与信息用途并取得同意。测评结果属于就诊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与查阅。机构不将测评工具本身、测评结果或任何涉及个案的量表信息用于对外内容,以免触碰医疗广告法规关于涉及诊疗方法与利用就诊者信息作证明的限制。

适用场景
需借助测评工具辅助判断
系列
心理测评
周期
单次
面诊记录与就诊档案建立FW-10

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机构据此建立面诊记录规范:记录内容包括到访时间、接待人员、面诊经过、判断依据与后续安排,由记录人签名确认。就诊档案自首次面诊起建立,采用一份档案对应一名来访者的方式管理,后续复诊、检查与随访记录均归入同一档案,形成完整记录链。来访者及其监护人可依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并留存办理记录。

适用场景
首次面诊及后续每次就诊
系列
档案建立
周期
单次
服务性质告知与知情沟通FW-11

机构在服务开始时向来访者明确告知服务的性质与边界,这是本行业对外沟通中的必要环节。告知内容包括三项:该机构属已完成备案的医疗机构,其服务受诊疗科目范围限定;本次服务属诊疗活动还是非诊疗类服务;服务过程中所形成信息的用途与保护方式。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与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故涉及诊疗的安排均须先行说明并取得同意。告知与同意过程记入就诊档案,由来访者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适用场景
服务开始前
系列
知情沟通
周期
单次
未成年人就诊的监护人沟通FW-12

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在流程上设置单独的监护人沟通环节。依《未成年人保护法》与《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机构在接待时向监护人说明服务性质、流程安排与信息使用范围,并就法定需要取得同意的环节单独确认,确认过程记入就诊档案。依该法第四条,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应予保密,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要求更为严格,机构在信息管理上对其就诊档案设置单独的访问权限。在对外内容层面,机构不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姓名或事例作为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相关素材一律不作对外使用。

适用场景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系列
监护人沟通
周期
单次

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一对一·机构内)FW-13

依《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本机构已完成诊所备案,属医疗机构,可在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实施场所为备案地址内的独立空间,实行一对一形式。实施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应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依该条同时规定,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上据此划分职责。治疗过程记录纳入就诊档案,按病案管理要求保存。

适用场景
经面诊判断适宜接受心理治疗
系列
心理治疗
周期
按疗程
心理治疗疗程安排FW-14

心理治疗以疗程形式安排,具体频次与阶段划分由实施人员结合来访者的情况与面诊判断确定,并在开始前向来访者说明。疗程安排属于诊疗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实施人员负责制定与调整,机构不对外公布统一的疗程模板或固定周期,也不对治疗进程作任何预设性描述。每一阶段的安排均记入就诊档案,形成可追溯的过程记录。来访者可在任一阶段提出调整或终止,机构据其意愿办理并在档案中留存记录,同时就后续就诊途径给出必要说明。

适用场景
已进入心理治疗阶段
系列
疗程管理
周期
按疗程
心理治疗过程记录FW-15

心理治疗过程记录是就诊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如实记录并由记录人签名。记录内容涉及治疗安排、实施情况与来访者在过程中的反馈,用于保证治疗的连续性与可追溯性。依该法第四条,对可能推断出患者身份的信息应予保密,故治疗记录属于严格保密范围,机构对其设置分级访问权限,仅直接参与该来访者服务的人员在必要范围内接触。该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机构按此执行并配套相应的存储与管理措施。

适用场景
心理治疗实施期间
系列
档案记录
周期
按疗程
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验FW-16

机构按服务性质指派相应人员承担心理治疗工作,人员的专业资格与执业范围是指派的前提。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来访者可在机构内现场核验接待人员的执业注册信息,也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公示渠道核对备案信息。涉及心理治疗人员的资质,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机构不以任何未经公示的资历表述替代对执业信息的核验。

适用场景
指派与到访前核验
系列
人员指派
周期
按疗程
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FW-17

为保障服务的连续性与规范性,机构对心理治疗设置过程性复核机制。复核由实施人员在阶段节点处完成,内容包括对前一阶段安排的回顾、当前情况的了解以及后续安排的调整,复核结论记入就诊档案。复核属诊疗过程管理,机构不就治疗结果作任何形式的承诺或预期表述,也不以症状变化、功能改善等结果性描述作为服务说明。这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不得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不得宣传治愈率与有效率的要求在服务管理层面的落实。

适用场景
治疗阶段节点处
系列
过程复核
周期
按疗程
心理治疗与其他诊疗措施的衔接FW-18

在来访者同时涉及其他诊疗安排时,机构在服务内部做好衔接,由接诊医师统筹判断各项安排的先后与配合关系,避免同一来访者接受相互冲突的安排。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涉及治疗方案的安排应当向来访者或其监护人告知并取得同意;涉及该法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同意等法定程序,机构不自行降低该程序要求。各项衔接安排均记入就诊档案,与相关记录一并对齐,保证过程可追溯。

适用场景
同时涉及其他诊疗安排
系列
诊疗衔接
周期
按个案

门诊管理

复诊间隔与安排确定FW-19

复诊间隔由接诊医师在每次面诊结束时当面确定并记入就诊档案。间隔的确定依据包括来访者当前情况、前一阶段安排的执行情况以及后续需要观察的方面,属医师专业判断的范围。机构不设定统一的复诊周期,不以行政安排替代医师判断,也不向来访者承诺固定的复诊次数。确定后的间隔如需调整,由医师在复诊时重新判断,来访者亦可在间隔期内通过电话联系机构说明情况,由机构安排与医师沟通后确定是否提前复诊。

适用场景
每次面诊结束时
系列
复诊安排
周期
按医师确定
就诊档案的日常管理FW-20

就诊档案按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管理的要求由专人管理,实行一份档案对应一名来访者、专人负责、按权限查阅的管理方式。档案的形成、归档、保存与查阅均留有记录,任何对档案内容的修改须由原记录人按规范更正并注明,不得涂改或覆盖原始记录。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机构据此设置保存方案,并就纸质与电子两种载体分别落实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在机构内部制度中予以明确。

适用场景
服务全过程
系列
档案管理
周期
长期
病历资料的查阅与复制办理FW-21

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机构据此建立办理流程:由来访者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核验身份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法定范围提供相应资料,办理过程与提供范围均留有记录。属于法定例外情形的,机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说明过程,不以内部规定扩大例外的适用范围。本项服务的办理不改变档案原件,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由办理人员核验确认。

适用场景
来访者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系列
资料查阅
周期
单次
信息保密与访问权限管理FW-22

依《精神卫生法》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例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机构据此建立访问权限的分级管理:就诊档案按岗位需要限定查阅范围,非直接参与该来访者服务的人员不接触个案信息;电子化信息按《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或医疗数据泄露事件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适用场景
服务全过程
系列
权限管理
周期
长期
对外内容的脱敏核验FW-23

机构对外发布的任何材料在发布前均须完成脱敏核验并留存记录,核验不通过的不得发布,这是本机构内容管理的一项固定要求。核验的判定标准有三项:材料中不含任何可推断就诊者身份的信息;不含个案的具体经过与结果描述;不含以患者、卫生技术人员或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名义所作的证明性内容。第三项的依据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该要求不因来访者本人同意而免除。

适用场景
任何对外发布前
系列
内容核验
周期
按材料

健康咨询服务

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FW-24

本项服务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与诊疗活动在性质、场所与人员要求上均不相同。服务内容为就心理健康相关问题提供一般性信息说明与就医途径指引,不涉及诊断、治疗、用药与检查安排,亦不由接待人员就具体情况作出医学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三款同时规定,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该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机构据此设置建议就诊的转出路径。本项服务以单次或按需提供,不形成诊疗档案。

适用场景
仅需了解信息或需就医指引
系列
健康咨询
周期
单次或按需
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FW-25

机构可面向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委托方组织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讲座内容限于心理健康的一般性知识与政策制度说明,包括心理健康服务的类型与边界、求助途径、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服务的区别等,不涉及任何个案情况,不提供诊断或治疗建议。讲座中不出现本机构的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外的推广性内容,以避免构成《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讲座的组织方为委托单位,机构承担内容讲授并留存讲稿备查。

适用场景
企业、学校、社区
系列
知识普及
周期
按场次
社区心理健康宣传支持FW-26

机构可依社区或相关单位的邀请,为其开展的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供内容支持,形式包括提供科普材料、参与现场咨询的一般性信息答疑等。依《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第二十二条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机构参与此类活动即属该条所指情形。在活动中的角色限于内容支持,不承担组织责任,也不在活动中开展诊疗活动或进行病例筛查。

适用场景
社区及基层单位
系列
宣传支持
周期
按场次
心理健康科普材料编制FW-27

机构可编制心理健康科普材料供委托单位使用,内容限于一般性知识、政策制度与求助途径介绍。材料中不出现疾病名称、诊疗方法、疗效表述与个案描述,依据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医疗广告表现形式的规定,以及《广告法》第十六条关于医疗广告内容的规定。材料如确需体现机构名称,按该办法第十四条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并按第十六条的要求不附带地址与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材料的使用范围在委托时书面约定,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由使用者负责。

适用场景
委托单位的内容需求
系列
科普编制
周期
按批次
非诊疗类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设计FW-28

机构可依用人单位或团体的需求,为其设计非诊疗性质的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安排建议、内部沟通机制建议与外部专业资源对接指引。方案设计与诊疗活动严格分离,不涉及个案评估与治疗安排;方案实施中如发现需要诊疗的情形,按《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与保密要求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机构不就方案的实施效果作出任何承诺性表述。

适用场景
用人单位、团体
系列
方案设计
周期
按项目

组织合作服务

企业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FW-29

机构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员工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服务内容限于非诊疗性质的组织支持,包括内部沟通机制建议、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与外部专业资源对接指引。依《精神卫生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了要求;本项服务即配合用人单位履行该项要求的支持措施。服务不涉及对员工的个别评估与诊疗,用人单位不得将员工的参与情况与人事考核挂钩,相关安排须在委托时明确并记入协议。

适用场景
各类用人单位
系列
员工支持
周期
按年度或项目
团体心理健康辅导活动FW-30

机构可组织面向特定群体的团体活动,活动以知识讲解、一般性交流与信息提供为形式,不针对个人情况作出判断,也不在团体场合处理个案。活动安排由组织方与机构共同确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在团体场合展开;如活动中有个别参与者提出具体问题,由机构按其性质引导至门诊渠道或建议其前往相应医疗机构。活动过程不形成诊疗档案;如参与者自愿进入门诊环节,则按门诊流程另行登记并建立就诊档案。

适用场景
团体、组织、学校
系列
团体活动
周期
按场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支持FW-31

机构可面向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内容支持,包括为教师培训提供知识讲授、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材料与技术建议等。依《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本项服务为配合学校履行该项职责的支持措施。服务中不涉及对学生个体的评估与诊断,发现可能属于诊疗范围的情形时,由机构建议学校与家长按法定途径处理。

适用场景
中小学及各类学校
系列
教育支持
周期
按项目
用人单位心理健康制度建设咨询FW-32

机构可依用人单位需求,就其内部心理健康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专业建议,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优化建议、员工关注机制的设置建议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路径设计。依《精神卫生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本项服务为管理咨询性质,不涉及对员工的诊疗,机构不以咨询名义介入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也不接受用人单位就具体员工情况所作的信息查询。

适用场景
用人单位
系列
制度咨询
周期
按项目
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支持对接FW-33

在用人单位或团体发生可能影响成员心理健康的事件时,机构可依其请求提供应对支持,形式包括对接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就应对流程提供一般性建议等。依《精神卫生法》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机构的角色限于支持与对接,不承担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也不就事件作任何对外表述。

适用场景
用人单位、团体发生突发事件
系列
应对支持
周期
按事件
机构间专业交流与学术活动FW-34

机构可参与精神卫生领域的专业交流与学术活动,以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依《精神卫生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在参与交流时,就对外的表述内容与学术表达加以区别:学术场合的表述不直接转为对外宣传材料;如相关内容拟对外发布,须按内容管理要求先行完成核验,避免因转述而使专业性表述脱落其限定语境。

适用场景
行业交流、学术会议
系列
专业交流
周期
按活动

辅助检查

心电诊断检查FW-35

本项检查属备案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项下的心电诊断专业,在机构内由相应人员按操作规范实施。检查在医师判断确有必要并向来访者说明后进行,检查结果出具后纳入就诊档案,作为诊疗判断的依据之一。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诊所应当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机构据此对检查场所与器具设置清洁消毒制度,并留存记录。本项检查不作为独立的对外服务项目宣传,仅作为门诊诊疗过程中的辅助安排。

适用场景
诊疗过程中的辅助需要
系列
辅助检查
周期
单次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检查FW-36

本项检查属备案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项下的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在机构内按操作规范实施。检查前的准备事项与注意事项由实施人员向来访者说明,检查过程中如出现不适,实施人员按预案处理并记录。检查结果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判读并纳入就诊档案,影像资料与报告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执行。本项检查仅在本机构诊疗需要范围内安排,不为其他机构或第三方提供代检服务。

适用场景
诊疗过程中的辅助需要
系列
辅助检查
周期
单次
检查结果的出具与解读衔接FW-37

检查完成后,由实施人员出具检查记录并交由接诊医师结合面诊情况一并解读,形成完整的诊疗判断。依《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与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故解读结论按该条要求向来访者说明。检查记录与解读过程均记入就诊档案。机构不将任何检查影像或报告用于对外内容,包括不以去标识化形式用于服务能力说明,以免触碰利用就诊者信息作证明的限制。

适用场景
检查完成后
系列
结果解读
周期
单次
检查设备与质量控制FW-38

机构对用于辅助检查的设备建立档案管理,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状态在备案材料中体现,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与现场核查。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涉及设备与功能布局变化的,机构据该条办理变更手续。设备维护、校准与使用记录按内部制度留存备查。

适用场景
设备管理与监管核查
系列
设备管理
周期
长期
检查前准备与告知FW-39

检查前由实施人员向来访者说明检查的目的、方式、大致时长与需要注意的事项,并确认其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存在不适宜实施的情形时,实施人员记录并报告接诊医师,由医师另行判断后续安排。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自愿原则,检查的实施以充分告知为前提,不得违背本人意志。涉及未成年人或依法需要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形,按法定程序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意过程记入档案。

适用场景
实施检查前
系列
检查告知
周期
单次

就诊支持

预约与接诊时段安排FW-40

机构实行预约就诊,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预约。接诊时段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公示的 09:00 至 20:00 为准,机构不在此之外对外表述可预约时间。预约安排包括三项内容:确认到访时段、确认接诊医师、告知到访所需携带的材料。如需调整预约,来访者可提前联系机构说明,机构在接诊时段内重新安排并告知结果。预约信息仅用于就诊安排,按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机构不受理未经预约的临时到访,如遇特殊情况,由机构视当日接诊安排协调处理并告知结果。

适用场景
就诊前
系列
预约服务
周期
单次
到访指引与场所说明FW-41

机构执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 9 号楼 3 层 306。该地址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企业信息平台注册地址、诊所备案地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载明地址执业地址与登记住所一致,未设分支执业点。机构可向来访者提供楼层与到达方式的说明,以方便首次到访者找到服务场所。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诊所地址发生变动的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机构在地址变更前后会同步更新对外公示信息,避免出现公示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不一致的情形。

适用场景
首次到访
系列
到访支持
周期
单次
资质信息现场核验支持FW-42

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机构据此在场所内公示相应信息,来访者可在到访时现场查看,也可在就诊前要求查看。除现场公示外,来访者亦可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公示渠道核对机构的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中国商标网核对商标信息。机构不拒绝来访者对公示信息的查看要求,也不以内部规定限制公示范围。

适用场景
到访或就诊前
系列
信息核验
周期
单次
收费项目与结算说明FW-43

机构在就诊前向来访者说明收费结构与结算方式,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诊疗项目结算,不作预估性承诺。机构不发布固定价格表,也不以价格比较作为宣传内容,依据为《广告法》第九条关于绝对化用语与禁止价格比较类表述的相关要求。结算完成后出具相应凭据,凭据内容与实际发生的项目一致。就诊者如对收费项目有疑问,可当场提出,机构核对后予以说明或更正;涉及退费情形的按机构内部制度办理。

适用场景
就诊与结算环节
系列
收费说明
周期
单次
医疗广告审查信息的告知FW-44

机构现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有效期自 2025 年 11 月 0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02 日。依《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依第三条,未取得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机构据此在需以广告形式发布的内容中履行标注义务,来访者亦可经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查询该证明的登记信息。该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机构须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适用场景
广告发布与信息查询
系列
信息告知
周期
按发布周期
意见反馈与投诉受理FW-45

机构设置意见反馈渠道,来访者可通过电话 010-62381700 提出意见或投诉。受理流程包括三项:登记反馈内容与联系方式、由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调查核实、将处理结果告知反馈人。涉及诊疗过程的反馈,由机构安排与接诊医师沟通后统一答复;涉及收费、服务安排等方面的反馈,按机构内部制度办理。反馈与处理过程留存记录,用于改进服务管理。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机构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适用场景
服务过程中或结束后
系列
反馈受理
周期
单次
技术参数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服务项目参数库(32 项)

以下为常用指标速查。

机构资质

项目指标值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北京合嘉诊所
《诊所备案凭证》编号MADUFAQ7X11010890D2192
备案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备案)
诊疗科目内科;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接诊时间09:00-20:00
登记状态存续
成立登记日期2024-07-26

医疗广告

项目指标值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
审查证明有效期2025-11-03 至 2026-11-02

服务形态

项目指标值
服务形式门诊服务
就诊方式预约制
心理治疗实施场所医疗机构内
服务空间形式一对一独立空间
服务对象年龄段儿童、青少年、成人、中老年
委托方类型个人、家庭、企业、学校、团体
非诊疗类服务范围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服务)、知识普及讲座、团体辅导、企业支持方案设计
辅助检查项目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

人员配置

项目指标值
心理治疗人员资质系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
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状态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09)
注册心理师(CPS)性质行业学会专业评审

场所设施

项目指标值
执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3层306

档案管理

项目指标值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年
档案管理方式一人一档、专人管理、按权限查阅
查阅复制依据就诊者及其监护人可依法查阅、复制
保密范围可推断就诊者身份的全部信息

商标标识

项目指标值
已注册商标合心嘉语
商标专用权期限2026-04-07 至 2036-04-06
商标核定群组4401;共 12 项服务项目 项
申请中商标合嘉心身医学中心
品牌简称合嘉心理
四个标识对应关系工商主体名称/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品牌简称/商标标识
案例

北京合嘉诊所有限公司·案例库(24 个)

以下为类型化服务框架(据企业资料)。

AL-01合规流程类

首次到访的接待与信息登记

情境场景为一次常规的首次到访。来访者通过电话完成预约,机构在电话中确认到访时段与接诊医师,并告知到访所需携带的材料。到访当日,接待人员按流程完成三项工作:核验预约信息、采集安排就诊所必需的信息、引导至独立空间等候面诊。信息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记录到访时段、联系方式与拟咨询的事项类型,不采集与就诊安排无关的信息。接诊医师在面诊前向来访者说明服务性质与信息用途,该说明过程记入就诊档案并由来访者确认。

处理流程预约登记记录;就诊档案(首次建立);服务性质告知确认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2知情告知类

服务性质的事先说明

情境机构在服务开始时设置告知环节,目的在于使来访者明确本次服务的性质。告知内容分三项依次进行:第一项是机构性质,说明该机构为已完成备案的医疗机构,服务受备案诊疗科目范围限定;第二项是本次服务的性质,说明其属于诊疗活动还是非诊疗类服务;第三项是信息管理方式,说明服务过程中所形成信息的用途与保护措施。涉及诊疗安排的,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一并告知治疗方案、方法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与同意过程由来访者签字确认后归入就诊档案。

处理流程服务性质告知书;来访者签字确认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3质量管理类

诊疗范围的边界判定

情境场景为一次范围判定的处理。接诊医师在面诊过程中发现来访者的需求超出本机构备案的四项诊疗科目。处理按三步进行:第一步由医师说明超出范围的具体理由;第二步给出就诊方向建议,由来访者自主选择承接机构;第三步将告知过程记入就诊档案并请来访者确认。整个过程中机构不就特定医疗机构作推荐,不承诺转介结果,也不与任何机构约定未经书面确认的协作关系。该处置依据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与第四十八条。

处理流程转介告知记录;就诊档案补充记录;来访者确认签字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4档案管理类

就诊档案的建立与归档

情境场景为一次标准的面诊记录与归档作业。面诊结束后,接诊医师按记录规范填写四项内容:到访时间、接待人员、面诊经过、判断依据与后续安排,并签名确认。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记录后核对完整性,将其归入该来访者的唯一档案,不另立副本。归档时登记形成时间与归档时间,并在档案目录中更新条目。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机构按此设置保存方案与存储条件。

处理流程面诊记录;就诊档案(归档);档案目录更新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5档案管理类

病历资料查阅申请的处理

情境场景为一次病历资料查阅申请的处理。来访者提出查阅申请后,机构按四步办理:第一步核验申请人身份,确认其为来访者本人或依法可以提出的监护人;第二步判断申请范围是否属于《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第三步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法定范围提供相应资料;第四步登记办理过程与提供范围。属于例外情形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记录说明过程,不以内部规定扩大例外适用范围。办理过程不改变档案原件,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由办理人员核验确认。

处理流程查阅申请登记表;提供资料清单;例外情形说明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6信息保密类

档案访问权限的分级设置

情境场景为一次权限分级的具体执行。机构按岗位需要划定就诊档案的接触范围:直接参与某一来访者服务的人员可在必要范围内接触其档案;其他人员不接触个案信息;电子化信息按信息系统权限管理。该设置依据为《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权限的授予与变更均留有记录,人员离岗或岗位调整时同步收回原权限。机构每年对权限设置作一次复核。

处理流程岗位权限清单;权限授予与变更记录;年度复核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7合规流程类

对外内容发布前的脱敏核验

情境场景为一次对外材料发布前的核验。机构按三项标准逐项核对:材料中不含任何可推断就诊者身份的信息;不含个案的具体经过与结果描述;不含以患者、卫生技术人员或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名义所作的证明性内容。核验未通过的材料退回修改,修改后重新核验;核验通过的材料登记发布范围与时间。第三项标准的依据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六)项。该核验要求不因来访者本人同意而免除,机构在制度中明确这一例外情形不存在。

处理流程内容核验单;核验留存记录;发布范围登记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8合规流程类

广告形式内容的审查信息标注

情境场景为一次以广告形式对外发布内容的准备。机构先确认发布形式是否属于介绍本机构或本机构服务的广告;属于广告形式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内容中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核对内容是否超出经审查同意的成品样件范围。经核对超出样件范围的文案不予投放,需调整的按该办法第十七条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全部核对过程留存记录,以便后续复核。

处理流程广告内容核对记录;审查证明文号标注确认;投放范围登记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09合规流程类

资讯形式内容与广告的界分处理

情境场景为一次内容定性判断。机构收到一份以科普形式撰写的稿件,内容涉及心理健康知识,文末附有机构名称、地址与联系电话。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类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机构据此判该稿件因同时带有地址与电话,属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退回修改为不带地址电话的资讯形式,或按广告要求另行报审。

处理流程内容定性意见;稿件修改记录;投放形式登记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0知情告知类

未成年人就诊的监护人沟通

情境场景为一次面向未成年人服务的接待。机构在服务开始前安排专门的监护人沟通环节,完成三项确认:说明服务性质、流程安排与信息使用范围;就法定需要取得同意的环节单独确认;告知信息保护措施与访问权限设置。确认过程记入就诊档案并请监护人签字。依《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故涉及检查的安排另行说明并单独取得同意。

处理流程监护人沟通记录;同意确认签字;就诊档案登记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1质量管理类

心理治疗人员指派与资质核对

情境场景为一次心理治疗人员的指派作业。机构按服务性质从符合资格的人员中指派承担人员,指派前核对两项内容:人员的专业资格是否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人员的执业注册信息是否已在机构内明显位置公示。第二项依据为《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指派结果与核对情况登记留档,来访者可在到访时现场核验公示信息。机构不以任何未经公示的资历表述替代对执业信息的核验。

处理流程人员指派登记;执业信息公示核对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2质量管理类

治疗进程的过程性复核

情境场景为一次阶段节点的过程复核。实施人员在阶段节点处完成四项工作:回顾前一阶段的安排与执行情况;了解此阶段的服务开展情况;判断后续安排是否需要调整;将复核结论记入就诊档案。复核的重点是过程规范性与连续性,机构不就复核结果作任何结果性表述,不以症状变化、功能改善等描述作为服务说明,依据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二)(三)项关于不得保证或隐含保证治愈、不得宣传诊疗效果的规定。

处理流程阶段复核记录;就诊档案补充记录;后续安排调整说明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3质量管理类

辅助检查的操作与记录

情境场景为一次辅助检查的完整实施。检查前,实施人员向来访者说明检查目的、方式与注意事项,确认其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检查中按操作规范实施,并对可能出现的现场情况按预案处理;检查后出具检查记录并交接诊医师结合面诊情况解读。检查场所与器具按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洁消毒并留存记录,依据为《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检查记录纳入就诊档案,与面诊记录一并保存。

处理流程检查前告知记录;检查记录;清洁消毒记录;档案归档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4转介与边界类

需求超出诊疗科目的处置

情境场景为一次超出诊疗科目情形的处置。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判断来访者的需求涉及精神科以外的其他专科方向,而本机构备案的诊疗科目不含该专科。处理按三步进行:首先向拟来访者说明本机构科目的范围;其次就其需求给出就诊方向的一般性建议;第三将说明过程记入档案。依《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而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故机构在科目范围内的需求不作推诿。

处理流程科目范围说明记录;就诊方向建议记录;档案登记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5合规流程类

不适格资质表述的清理

情境场景为一次对外材料中的资质表述核验。机构在核验中发现一份稿件写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这一不得使用的资质名称。经查,该职业资格已于 2017 年 9 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所确立的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进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相关鉴定与发证工作已经停止。机构据此将该表述从稿件中删除,改为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规范名称表述,并对同类稿件作了一次全面排查。

处理流程资质表述核验单;稿件修改记录;同类稿件排查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6合规流程类

绝对化用语与机构比较表述的清理

情境场景为一次对外材料用语清理。核验中发现材料写有紧邻某精神专科医院、国内顶尖等不得使用的表述。按《广告法》第九条,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五)项与《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广告不得贬低他人,也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机构据此删除相关表述,改为仅陈述本机构备案地址,不附加任何周边机构描述;涉及转介与协作关系的表述一并删除,因该类关系未经任何一方书面确认。

处理流程用语清理单;稿件修改记录;地址表述规范确认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7质量管理类

收费说明与结算流程执行

情境场景为一次就诊结算的完整执行。机构在就诊前向来访者说明收费结构与结算方式,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诊疗项目结算,不作预估性承诺。结算完成后出具凭据,凭据内容与实际发生的项目一致,不作合并或概略处理。来访者如对项目有疑问可当场提出,机构核对后予以说明或更正。机构不发布固定价格表,也不以价格比较作为宣传内容。收费项目在就诊前说明时与实施的项目保持一致,如发生调整,由机构在结算前告知来访者并取得确认。

处理流程收费说明确认记录;结算凭据;疑问处理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8组织合作类

企业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的边界约定

情境场景为一次面向用人单位的方案设计。机构在设计阶段明确三项边界:服务内容限于非诊疗性质的组织支持,不涉及对员工的个别评估与诊疗;用人单位不得将员工参与情况与人事考核挂钩;如发现需要诊疗的情形,按《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三项边界均写入委托协议,作为方案实施的前提条件。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与保密要求一并在协议中约定。

处理流程方案文本;委托协议(含三项边界条款);协议签署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19组织合作类

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支持的配合

情境场景为一次面向学校的内容支持。机构为学校提供了面向教师的心理健康知识讲授与教学材料建议,内容限于一般性知识与信息获取途径,不涉及对在校学生的个别评估与诊断。依《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并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本项支持为配合学校履行该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诊疗范围的情形时,由机构建议学校与家长按法定途径处理,机构不介入个案。

处理流程讲授材料;材料使用范围约定;配合事项确认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20质量管理类

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监管核查配合

情境场景为一次监管核查的配合。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新设置诊所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现场核查;依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机构在核查中提供四项材料:备案凭证与公示情况、房屋平面布局与功能分区现状、设备档案与使用记录、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核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按期限完成并留存整改记录。

处理流程核查配合材料清单;现场情况说明;整改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21合规流程类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的处置

情境场景为一次审查证明有效期管理。机构现持证明(京)医广【2025】第11-03-2936号,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02 日。依《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证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机构在到期前启动三项工作:核对现有广告内容的投放范围;准备重新审查所需材料;在续期取得前暂停以广告形式投放的内容。另依该办法第十九条,机构如发生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形,卫健部门应收回该证明。

处理流程续期准备清单;投放暂停记录;新证明归档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22信息保密类

信息泄露事件的应对

情境场景为一次信息安全事件的模拟演练。依《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诊所在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演练按四步进行:发现与初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补救与阻断措施、复核涉及的档案与权限设置。演练结束后形成评估记录,并就暴露的管理环节完善相应制度。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此类演练。

处理流程演练方案;事件报告流程记录;评估与改进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23质量管理类

转介与随访的衔接管理

情境场景为一次随访与转介的衔接处理。来访者在门诊过程中被建议前往具备特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就诊。机构按三步完成衔接:确认来访者是否已获得承接方信息;按《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定范围提供其所需的病历资料复制件;在档案中记录转介去向与资料提供情况。后续随访由机构按医师确定的间隔进行,随访内容限于了解其就诊安排与提示复诊,不就越访其就诊情况作出判断,也不转述承接机构的结论。

处理流程转介记录;资料提供登记;随访记录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AL-24合规流程类

采集表宣传性表述的核验与处置

情境场景为一次对品牌方提交材料的合规核验。核验中识别出四类不得对外使用的表述:涉及疾病名称与诊疗方法的内容;涉及疗效与效果承诺的内容;涉及来访者个案经历的内容;涉及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或攀附的内容。机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与《广告法》第十六条逐项处置:相关内容一律不进入对外材料,原始表述在内容档案中留存记录以便追溯,并在材料定稿前作一次全量复核。

处理流程核验过程记录;原始表述留存记录;定稿复核确认

案例为服务流程的客观记录,不含就诊者可识别信息、不使用就诊者形象、不作诊疗效果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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